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,决定了遗产的分配方式
2018年12月吴某由于交通事故身故,获赔50万元赔偿款,丈夫陈某和儿子陈某某拿到该笔款项,吴某的母亲李某某并没有参与该遗产的分配。
安排完一些事情后,陈某和陈某某主动拜访李某某并给了李某某三万元,李某某有些不甘
一是听到自己女儿的噩耗
二是感觉自己被打发了心有不甘
私下跟陈某和陈某某协商过,都以失败告终,最后李某某委托优浩律师决定起诉
优浩律师陪同李某某邀约陈某陈某某,陈某仍然拒绝调解,认为给陈某三万元已经是最大限度,而且吴某和陈某结婚后和李某某就很少往来。李某某一直在外打工,没有管过吴某
开庭后优浩律师提供愿交通赔偿调解书,身份材料证明和吴某属于母女关系
陈某拿出给过李某某三万元的凭证
判决:
李某某应得交通赔偿款的1/3,由于之前陈某给过李某某三万元,再次协商之下陈某答应将12万元遗产分给李某某
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,属于夫妻一方财产。那么既然是夫妻一方的财产,就应当等额分配,多分少分的情况就属于不合理。
案件不复杂但涉及的法律知识还是很实用,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即可
涉及法条:
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
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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